关于第62738669号“道康宁 美巴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道康宁 美巴克 62738669

阅读:179579 2025-11-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康宁有限公司;美国陶氏有机硅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达雅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28日对第62738669号“道康宁 美巴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第63886480号“康宁”商标、第60671502号“康宁”商…

  申请人:康宁有限公司;美国陶氏有机硅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达雅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28日对第62738669号“道康宁 美巴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第63886480号“康宁”商标、第60671502号“康宁”商标、第29608965号“康宁”商标、第29608964号“CORNING”商标、第27180520号“CORNING”商标、第7517661号“康宁”商标、第7517660号“康宁”商标、第4820610号“CORNING”商标、第3205064号“CORNING”商标、第3205065号“CORNING”商标、第1063983号“康宁”商标、第576489号“CORNING”商标、第576490号“康宁”商标、第6326446号“DOW CORNING”商标、第6326443号“道康宁”商标、第6326445号“DOW CORNING”商标、第6326444号“道康宁”商标、第6054868号“道康宁”商标、第6054869号“DOW CORNING”商标、第6054870号“DOW CORNING”商标、第6054867号“道康宁”商标、第5541200号“DOW CORNING”商标、第5541201号“DOW CORNING”商标、第5541202号“DOW CORNING”商标、第5541199号“DOW CORNING”商标、第1476086号“道康宁”商标、第1476085号“道康宁”商标、第1504845号“道康宁”商标、第1504846号“道康宁”商标、第161635号“DOW CORNING”商标、第161627号“DOW CORNING”商标、第161623号“DOW CORNING”商标、第161625号“DOW CORNING”商标、第161621号“DOW CORNING”商标、第161637号“DOW CORNING”商标、第161624号“DOW CORNING”商标、第161629号“DOW CORNING”商标、第161634号“DOW CORNING”商标、第161620号“DOW CORNING”商标、第161630号“DOW CORNING”商标、第161636号“DOW CORNING”商标、第161622号“DOW CORNING”商标、第161633号“DOW CORNING”商标、第161638号“DOW CORNING”商标、第161628号“DOW CORN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十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请求认定“CORNING”商标“康宁”商标为家用玻璃器皿上的驰名商标,认定“DOW CORNING”商标、“道康宁”商标为在化学品领域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CORNING”商标、“DOW CORNING”商标、“康宁”系列商标、“道康宁”系列商标的复制与摹仿,其注册和使用极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必将对消费者和申请人的利益带来极大损害。

  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康宁有限公司基本情况的介绍;

  2、“康宁”、“CORNING”系列商标在餐具、家用玻璃器皿领域的宣传、使用证据;

  3、在先案件裁定书、决定书、判决书;

  4、申请人“康宁”、“CORNING”系列商标在光通讯产品(电缆和光缆)领域的宣传、使用证据;

  5、申请人“康宁”、“CORNING”系列商标在生命科学领域的宣传、使用证据;

  6、美国陶氏有机硅公司及“DOW CORNING”品牌介绍及相关中文翻译;

  7、美国陶氏有机硅公司财政简报;

  8、道康宁公司官网和天猫旗舰店打印件;

  9、“DOW CORNING”、“道康宁”品牌产品照片;

  10、美国陶氏有机硅公司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批准证书的复印件;

  11、美国陶氏有机硅公司分公司及其他关联公司的会计报表复印件;

  12、“DOW CORNING”商标、“道康宁”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13、“DOW CORNING”商标、“道康宁”商标相关裁定书、决定书、判决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21日申请注册,2022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人造外科移植物商品上。争议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10月27日止。

  2、引证商标一的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二至四十五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至四十五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9、11、16、17、20、21类商品上。其中引证商标十七、二十一期满未续展现已为无效商标,不能成为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至十六、十八至二十、二十二至四十五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3、我局在商评字[2017]第0000164080号《关于第12599104号“CORNI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认定,在2013年05月17日前,申请人的第258700号“CORNING”商标在家用玻璃器皿商品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4、包括争议商标在内,被申请人在第5、10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10余件商标,其中的2件“道康宁芭克”商标、2件“道康宁美巴克”商标、2件“道康宁 美巴克”商标、1件“DOW CORNING BUCK”商标,均与申请人的“康宁”商标、“CORNING”商标、“道康宁”商标、“DOW CORNING”商标近似。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申请人提交证据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故依据当事人的申请理由及在案证据,我局认为:

  1、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人造外科移植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十六、十八至二十、二十二至四十五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人造外科移植物商品与申请人主张的“CORNING”商标、“DOW CORNING”商标、“康宁”系列商标、“道康宁”系列商标据以知名的餐具、家用玻璃器皿、玻璃、化学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关联性较弱,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不易误导公众,从而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3、《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包括诉争商标申请人针对同一商标权利人具有较强显著性或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在多个不同商品或服务类别上进行大量申请注册的情形。首先,申请人的“康宁”商标、“CORNING”商标具有较强独创性及显著性。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及申请人提交的“康宁”、“CORNING”商标在家用玻璃器皿领域的宣传证据可知,申请人的“CORNING”商标在家用玻璃器皿等商品上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且其已与“康宁”商标形成对应关系。其次,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4可知,包括争议商标在内,被申请人在第5、10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10余件商标,其中包含多件与申请人在先的“康宁”商标、“CORNING”商标、“道康宁”商标、“DOW CORNING”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其行为难谓巧合。基于以上事实,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名下多件商标的申请、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还会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4、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并认为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再予以支持。争议商标的文字本身不属于欺骗性标志,亦未包含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文字或图形,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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