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2692660号“HAOTT.ZNDQ”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HAOTT.ZNDQ 62692660

阅读:92293 2025-11-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嘉兴众赫集成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8月19日对第62692660号“HAOTT.ZNDQ”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第1407896号“…

  申请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嘉兴众赫集成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8月19日对第62692660号“HAOTT.ZNDQ”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第1407896号“好太太及图”商标、第11842099号“好太太”商标、第11842075号“HOta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将会损害申请人的驰名商标权益;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7138547号“Hotata”商标、第46415473号“HOTA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五)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知名企业字号“好太太”读音基本相同,侵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四、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存在大量抄袭、抢注他人在先知名商标并伺机兜售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恶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及其品牌所获荣誉;

  2、在先裁定;

  3、申请人驰名商标认定裁定;

  4、广告宣传资料;

  5、产品销售资料;

  6、完税证明、审计报告、协会证明;

  7、媒体报道资料;

  8、被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各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驰名商标区别明显,未侵犯申请人的驰名商标权益;三、争议商标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罗文于2022年2月18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8月7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1类燃气炉、消毒设备等商品上,后于2023年4月20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2、引证商标一至五的申请及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 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在第21类晾衣架、衣服撑架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煤气灶、消毒设备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燃气炉、消毒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煤气灶、消毒设备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HAOTT.ZNDQ”与引证商标四“Hotata”、引证商标五“HOTATA”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中对于字号权的保护原则上应以该字号在类似相关商品上在中国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且系争商标与该字号相同或高度近似足以导致误认为条件。本案中,争议商标文字构成与申请人字号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因而不能认定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字号权”的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此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中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本案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于申请人的上述主张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作为评审依据,但其提交的事实证据不足,我局对申请人援引该法条作为无效宣告理由依据难以支持。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因无充分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6日

本文《关于第62692660号“HAOTT.ZNDQ”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HAOTT.ZNDQ 6269266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2522.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