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崔格炉具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通用艾多斯格里斯设计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国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01日对第58131870号“POP-AND-LOCK”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具有较高独创性和显著性的“POP-AND-LOCK”商标的真正所有人和在先权利人,其“POP-AND-LOCK”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在中国投入实际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已获得很高知名度和一定影响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和抄袭。被申请人多次抢注、囤积申请人和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是专业的商标抢注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以及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以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
2、相关决定书;
3、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档案、申请人及他人在先美国商标档案页、申请人产品介绍及中文摘译;
4、特瑞格(电器)有限公司名下商标列表及转让公告;
5、特瑞格(电器)有限公司名下商标档案、申请人在先美国商标档案页及中文摘译;
6、被申请人名下专利基本信息页;
7、相关百度搜索结果;
8、申请人官网及其他网站介绍及中文摘译;
9、申请人产品图及包装图、产品手册、支持指南及中文摘译;
10、申请人同中国及越南生产商、服务商的发票、装箱单、运单、采购单及中文摘译;
11、申请人中国子公司上海驱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注册信息及相关招聘信息;
12、申请人公司年度报告及中文摘译;
13、申请人官网、各大网络电商平台关于申请人产品销售页面、用户评价及中文摘译;
14、申请人及其产品报道及推介文章及中文摘译;
15、申请人及其产品的视频及播放界面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31日申请注册,并于2022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烹饪用炉;燃气炉;烘烤器具等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6、9、11、25类等多个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有“TAILGATER”、“SILVERTON”、“YOSEMITE”、“FREMONT”、“SCOUT”、“MODIFIRE”、“X MEATER”、“TEXAS ELITE”、“TRAEGER”、“IRONWOOD”、“SMART COMBUSTION”、“TRAILHEAD”、“NEW PRO”等26件商标。其中,第58258277号“TRAEGER”商标、第58262053号“TRAEGER”商标等多件商标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
3、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显示其在中国先申请注册有第40432984号“TRAEGER IRONWOOD”、第7331224号“TRAEGER”商标并在美国在先申请注册有第97303907号“TRAILHEAD”商标、第87504029号“IRONWOOD”商标、第90536591号“MODIFIRE”商标、第88907066号“TEXAS ELITE”商标、第88715266号“SILVERTON”商标、第88907071号“SCOUT”商标、第88907078号“TAILGATER”商标、第90566191号“FREMONT”商标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相关决定书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如商号权、著作权等。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明确提出除商标权以外的在先权利,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仅少量产品、产品外包装等显示有“POP-AND-LOCK”标识,尚不足以证明“POP-AND-LOCK”标识经其使用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POP-AND-LOCK”标识高度相近,难谓巧合。且由我局查明事实2、3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可知,被申请人名下共26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TAILGATER”、“SILVERTON”、“YOSEMITE”、“FREMONT”、“SCOUT”、“MODIFIRE”、“X MEATER”、“TEXAS ELITE”、“TRAEGER”、“IRONWOOD”、“SMART COMBUSTION”、“TRAILHEAD”、“NEW PRO”等商标亦与申请人或他人在先申请注册或在先使用的商标高度相近或相同,且被申请人名下多件商标在异议决定中被认定“与本案申请人具有较强独创性的“TRAEGER”商标字母组成完全相同,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攫取或不正当利用他人已有市场声誉的意图”。综上,被申请人前述行为攀附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较为明显,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致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或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情形。
此外,申请人还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