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诺丁汉森林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艾比昂(北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谢柳根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5日对第775705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诺丁汉森林图形“FOREST及图”享有在先著作权,被申请人通过复制、拼接等手段对申请人作品进行抄袭与摹仿,其行为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被申请人名下部分商标系对知名运动和户外服装品牌的抄袭与摹仿,具有复制、抄袭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商标的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百度百科关于诺丁汉足球俱乐部的介绍;2、球衫堂关于申请人自2010-2025年主客场球衣介绍的文章;3、爱奇艺体育成为英超2021-2025年赛季转播平台的文章;4、申请人相关新闻报道;5、《足球球衣发展史》文章及中文翻译;6、AiScore网站上的赛事纪录;7、Sky Sports网站上的赛事纪录;8、百度贴吧的赛事讨论内容。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7日申请注册,于2024年9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4年9月20日。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著作权。在先享有著作权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通过创作完成作品或者是以转让、继承等方式取得著作权。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FOREST及图”作品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受保护的美术作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FOREST及图”标识作为诺丁汉森林的队徽诞生于1974年,“FOREST及图”标识于2010-11赛季开始应用于诺丁汉森林俱乐部的主客场球衣之中,上述证据形成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对“FOREST及图”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FOREST及图”作品图形部分在构成要素、表现手法以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构成实质性近似。且诺丁汉俱乐部作为英超联赛的成员,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比赛在爱奇艺体育进行赛事转播,并有百度贴吧、Sky Sports等对其赛事进行报道,被申请人对“FOREST及图”美术作品有接触的可能。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注册与申请人“FOREST及图”美术作品完全相同的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作品的模仿和抄袭,损害了申请人作品的在先著作权。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本款所指的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其他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