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桦榭菲力柏契出版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叁壹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中北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8日对第78242539号“ellecas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20066号“ELLE”商标、第1106144号“ELLE”商标、第4511822号“ELLE HOMME”商标、第18051318号“ELLE Acti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ELLE”商标经使用宣传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中国时尚生活界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恶意申请注册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易产生不良影响。被申请人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申请人品牌介绍;申请人品牌杂志在全球范围内的读者量及发行量统计;申请人品牌杂志首刊封面及中国首刊封面;申请人品牌杂志在中国的发行情况及推广花费统计;申请人系列品牌产品推广情况说明;媒体报道情况;申请人品牌产品销售情况;相关案件裁决;ELLE品牌商标在包等商品上使用宣传情况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和混淆。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5日申请注册,于2024年10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18类裘皮、手提包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在先已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8类兽皮、手提包等商品上。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规定,本案将根据当事人具体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裘皮、手提包等商品与前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兽皮、手提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标识商品的来源相同或具有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另,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其他条款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在此情况下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