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省航谱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博仕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234707号“名砂MING SH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007004号、第45356820号、第25464157号、第21072186号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