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克苏枣花蜂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智义信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694611号“疆山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31757号“疆山情JIANGSHANQ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疆山情”为中性词汇,无贬义或违反公序良俗的含义。其使用在食品类商品上,旨在传达产品的地域特色与品质保障,不会对公众产生误导或不良影响。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专用权期满未续展,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由“疆山情”构成,作为商标注册或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