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利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北知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银河之心钟表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利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银河之心钟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69533948号“钢铁心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钢铁心及图”指定使用于第14类“手表;表带;手表机芯”等商品上。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和我局查明的事实,本案被异议商标原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在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如“SUPREME”、“万宝路 MARLBORO”等,该行为难谓巧合与正当,原申请人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综合考虑原申请人的申请注册行为,可以认定原申请人具有复制他人商标、利用他人商誉的故意,该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533948号“钢铁心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