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美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温州巴比尔教玩具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温州巴比尔教玩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0期《商标公告》第72596632号“巴比尔BABIER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巴比尔BABIER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摇摆木马;秋千;玩具”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855407号“芭比”、第1082652号“BARBIE”、第3191405号“BARBI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玩具;游戏机;玩具娃娃”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596632号“巴比尔BABIER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