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金德信JDX 始于1997及图 65093876

阅读:86153 2024-09-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林官照 异议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林官照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0期《商标公告》第65093876号“金德信JDX 始于1997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

  异议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林官照

  异议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林官照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0期《商标公告》第65093876号“金德信JDX 始于1997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德信JDX 始于1997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鱼制食品;水果罐头;水果蜜饯”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599005号“JD”、第18175667号“JD及图”、第17591365号“JD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鱼(非活);水果罐头;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在本案中对其“京东JD.COM及图”“JD”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以及侵犯其在先字号、域名等合法权益,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093876号“金德信JDX 始于1997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金德信JDX 始于1997及图 6509387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1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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