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北楚兴肥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北楚兴肥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0期《商标公告》第71639514号“美加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加辛”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酸;易燃制剂(发动机燃料用化学添加剂)”。异议人引证的第70371992号“美加俪”商标已因被驳回而无效,该商标未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0371992A号、第4031155号“美加俪”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制漆用化学品;增塑剂”等、第2类“油漆;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639514号“美加辛”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