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贵州荣太和枸酱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细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艾若泰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903671号“荣泰和”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105728号决定,于2024年12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其在2021年04月07日至2024年04月0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的使用证据,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指定期间内,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持续性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中国报告文学对“荣太和王氏家”的记载、百度百科及相关互联网对“荣太和王氏家”的介绍;荣誉证书;产品照片及“荣太和”标识使用在经营场所等方面的证据情况;“荣太和”系列产品照片及保真查验系统产品订购协议;“荣太和”宣传海报及手册;网络报道和网络宣传证据;“荣太和枸酱”商标检测报告、销售合同及发票;“荣太和枸酱”商标宣传册;报关单等销售凭证;新闻发布会视频、餐费发票及现场照片;官方网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徐静杏于2017年10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12月28日在第33类烧酒等商品上获准注册,至本案审理之时,复审商标经撤销复审程序已被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仍为有效注册商标。2019年8月6日,复审商标经核准由徐静杏转让至贵州东皇荣太和酒业有限公司,2021年4月13日,复审商标又转让至贵州荣太和枸酱酒业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商标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或未体现复审商标及复审商品,或未形成于指定期间内,或为自制证据,或未体现具体时间日期,或非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