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昆山康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远智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朗华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226389号“蜜蜂商城 BeeExp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40221号决定,于2024年11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4]第Y040221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其在2021年4月16日至2024年4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了解,没有发现任何信息显示被申请人在核定服务上实际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未对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阶段的证据,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关于复审商标的商标撤三字【2021】第Y003367号及商评字【2022】第0000176526号决定书;
2、本案申请人提起撤销复审的撤销复审决定书列表及名下申请注册商标的列表;
3、仓库、货车、日历、公司会议及团建活动的照片;
4、仓储物流服务协议及发票。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未体现复审商标,或未显示形成时间,申请人对在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予认可。综上,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3月4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7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9类货物贮存、贮藏服务上。申请人于2024年4月16日向我局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我局于2024年10月31日作出决定维持了复审商标的注册。
2、我局曾于2022年6月10日作出商评字【2022】第0000176526号撤销复审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在2017年8月19日至2020年8月18日期间在货物贮存、贮藏服务上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决定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载明被申请人与北京地平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贺正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签订的仓储物流服务协议涉及的服务为仓储管理等,并有相应的发票予以佐证,发票所涉及的商品名称为“*经纪代理服务*仓储服务费”等,上述交易活动发生在指定期间内。因此,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货物贮存、贮藏服务上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在货物贮存、贮藏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