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袁晓景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342131号“妙手好太太MIAOSHOUHAOTAITA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00507号决定,于2025年01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了其于2021年6月4日至2024年6月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相关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在“冲水槽;厨房用抽油烟机;电炊具;电热壶;风扇(空气调节);煤气热水器;燃气炉;消毒碗柜”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冰箱;电暖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没有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效,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与被申请人息息相关的核心商标,自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过,在同行业内及相关公众中颇具知名度,具有一定影响力。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授权书、销售合同、转账记录及销售发票、产品图。
经查,被申请人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与上述证据一致。
我局已将被申请人答辩材料及连续三年不使用案卷的证据材料(副本)寄送至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对此提出的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在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力方面均存在明显瑕疵和不足,无法充分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持续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高中阁于2013年10月11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炊具;燃气炉;煤气热水器;冲水槽;厨房用抽油烟机;消毒碗柜;电热壶;风扇(空气调节);冰箱;电暖器”商品上,该商标于2024年5月13日经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袁晓景名下。
另查,仅有本案复审商标“妙手好太太MIAOSHOUHAOTAITAI”一枚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炊具;燃气炉”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电炊具;燃气炉;煤气热水器;冲水槽;厨房用抽油烟机;消毒碗柜;电热壶;风扇(空气调节)”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公开、合法、真实的商业使用,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的使用,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所进行的合法使用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的使用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授权书、销售合同、转账记录及销售发票、产品图等证据可以形成相互印证的有效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热水器;燃气灶具;消毒碗柜;厨房水槽;抽油烟机;净水器”等商品上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虽然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否认,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推翻。考虑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各项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因此,复审商标在“电炊具;煤气热水器;厨房用抽油烟机;消毒碗柜”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