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822209号“虎牌勇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虎牌勇固 73822209

阅读:107963 2025-11-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虎牌热水瓶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林介圣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3日对第73822209号“虎牌勇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虎牌/TIGER/图形”是申请人名下的重要商标,其作为申请人的商号和商标在…

  申请人:虎牌热水瓶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林介圣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3日对第73822209号“虎牌勇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虎牌/TIGER/图形”是申请人名下的重要商标,其作为申请人的商号和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在保温杯、热水瓶等家用或厨房用器具领域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和使用,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和认可,并已和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3657518号“虎牌”商标、第24734859号“虎牌 TIG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争议商标的申请并非以使用为目的,被申请人还大量抄袭多个他人知名商标,部分已被驳回或不予注册,其注册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明显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公司介绍及其中文网站上部分信息摘录;2、申请人商标和社章沿革系列;3、网络百科对申请人的介绍;4、申请人相关商标注册及使用情况;5、部分“虎牌/TIGER/虎头图形”商标在世界各地的注册证及在日本的部分商标注册信息;5、1988年和1991年《日本商标明鉴》对申请人商标的报道;6、1992-1997年国际知识产权协会会刊刊登的日本著名商标;7、申请人在中国的部分商标注册证;8、申请人相关产品介绍手册、宣传册;9、相关广告宣传、媒体报道等材料;10、相关销售情况、发票等材料;11、中国企业品牌研究中心发布的《2012年中国品牌力指数(C-BPI)调查结果》;12、2012-2020年C-BPI不锈钢保温杯/瓶/壶品牌排行榜;13、在先行政裁决书、判决书;14、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及部抄袭品牌介绍、相关决定书等。

  被申请人主要答辩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在先商号权。在第21类商品上,其他含有“虎牌”字样的商标已获准注册。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理原则。被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并未傍靠他人品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并无主观恶意。被申请人商标注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请求,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不予认可。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行政决定书、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及关联主体信息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31日申请注册,2024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石锅”等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4年3月6日。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1类商品上,现为有效在先商标。

  二、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169件商标,其中包括“三冈匡威”、“心安踏青”、“尅里斯耐”、“RABZA”、“鸟秋太平”、“东秋冬大”、“XGMG”、“CASIO”、“巾围迪芬”、“立人无双”、“威翼虎牌”、“岸滩希帕 ANTANXTEPA”、“萌呆鸭鸭子”、“旁贝亲勒”等,其中多件商标被其他主体提出异议申请被裁定不予注册或因与他人商标近似被驳回。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2024年3月7日获准注册,故本案的实体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均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保温杯;玻璃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厨房用具;保温茶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由于商标和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虎牌勇固”与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将其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完整包含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虎牌”,难谓巧合。同时,据查明事实二可知,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尚有160余件,其中包含大量商标与他人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如“三冈匡威”、“心安踏青”、“尅里斯耐”、“RABZA”、“鸟秋太平”、“东秋冬大”、“XGMG”、“CASIO”、“巾围迪芬”、“立人无双”、“威翼虎牌”、“岸滩希帕 ANTANXTEPA”、“萌呆鸭鸭子”、“旁贝亲勒”等,其攀附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较为明显。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故本案可以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囤积商标资源的故意,具有不正当利用商标营利为目的,该类抢注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

  鉴于我局已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再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属于2019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所指情形。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系总则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我局不再予以评述。对于程序性条款即《商标法》第四十五条,我局亦不再单独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4日

本文《关于第73822209号“虎牌勇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虎牌勇固 7382220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1817.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