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好来化工(中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金立斋
异议人好来化工(中山)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金立斋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0期《商标公告》第71558704号“好来宝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好来宝宝”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牙签;牙线;电动牙刷”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713567号“好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牙签;牙线;电动牙刷”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好来”,整体含义无明显变化,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关联,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558704号“好来宝宝”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