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醉婧 73564366

阅读:133923 2024-09-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河南中天红植物保护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苏新南洋绿色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河南中天红植物保护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苏新南洋绿色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3564366号“醉婧”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

  异议人:河南中天红植物保护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苏新南洋绿色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河南中天红植物保护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苏新南洋绿色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3564366号“醉婧”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醉婧”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海藻(肥料);肥料;肥料制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189019号“醉靓”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植物用微量元素制剂;海藻(肥料);肥料;植物生长调节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的文字组合相近,其主体特征和外观表现形式近似,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564366号“醉婧”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醉婧 7356436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1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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