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建政和仟毅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威海市佐亿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3日对第67847797号“石屯壹陆捌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8018774号“1688”商标、第8035814号“1688.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未尽规避在先知名商标的义务,且具有抄袭摹仿申请人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其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注册申请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使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在先裁定;2、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及注册商标信息;3、申请人母公司信息、所获荣誉、媒体报道;4、广告宣传、年度财报;5、相关介绍。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并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实体店铺照片;2、广告宣传牌;3、美团开店信息。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提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理由基本一致,并对被申请人答辩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0日申请注册,于2023年2月6日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35类“户外广告;广告代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外包服务(商业辅助);商业管理顾问;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进出口代理;广告设计;广告”服务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已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取得引证商标一、二商标专用权。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以及援引的法律依据,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中“壹陆捌捌”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中数字识别部分“1688”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禁止性规定。
另外,我局经评审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相关主张依法不能成立。亦无充分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