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ANNAKA 71200070A

阅读:99936 2024-09-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广州安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艾福普思生物科技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异议人广州安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艾福普思生物科技私人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0期《商标公告》第71200070A号“ANNAK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

  异议人:广州安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艾福普思生物科技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异议人广州安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艾福普思生物科技私人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0期《商标公告》第71200070A号“ANNAK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NNAKA”指定使用于第9类“视听教学仪器;科学用探测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53910号“ANYKA TECHNOLOGIES”、第43217534号“ANYKA”、第46246230号“ANYKA SEM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便携式计算机;视听教学仪器”等。被异议商标部分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字母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200070A号“ANNAK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ANNAKA 71200070A》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1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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