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体面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4日对第41409386号“世缘天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200807号“今世缘”商标、第13002437号“今世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今世缘”由申请人独创,经申请人多年使用、宣传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第1083782号“今世缘JINSHI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该商标的摹仿和抄袭。三、被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明显知晓,其申请注册具有一定恶意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在先裁决;申请人所获荣誉资料;申请人相关宣传资料;申请人相关销售资料;申请人相关参展资料;申请人财务审计、纳税资料及报表;相关报告资料;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纺织品毛巾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第24类纺织品毛巾等商品、第33类白酒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二、三,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中,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世缘天依”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还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争议商标未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三的复制摹仿。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另,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相关规定所提主张,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