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市霞湖世家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创坤
申请人于2025年02月25日对第77636143号“霞湖恋XIA HU LI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6639791号“霞湖汤米XIAHU TOMMY及图”商标、第43544759号“霞湖丝麻棉”商标、第57021359号“霞湖世家”商标、第65464098号“霞湖严选”商标、第65563345号“霞湖黑标”商标、第74639091号“霞湖优选”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均处广东省,显然被申请人早已知道申请人商标的存在,进而抄袭“霞湖世家”商标,被申请人企图利用“霞湖世家”商标已有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使消费者混淆,从而不法获益。三、被申请人是一个自然人无经营任何企业,但其在众多商品、服务类别上注册大量与其业务无关的商标,远超出自身合理使用的范畴,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所获荣誉及资质证书;2、“霞湖世家”抖音旗舰店及旗下相关账号、微信视频号账号的网页截屏;3、在先案例;4、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目录。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9月20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市场营销;为他人推销;职业介绍;文秘;会计;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六的申请时间和初步审定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注册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寻找赞助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但是该规定适用于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申请人理由均指向其已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相关权利冲突不属于该规定调整范围。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