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龙灯化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宁商标事务所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昆山普瑞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26日对第76537322号“翔壮龙灯”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7610097号“龙灯”商标、第46380023号“龙灯爱美乐”商标、第47213978号“龙灯惠农堂”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申请人作为同行公司申请多件包含龙灯的商标,具有明显攀附恶意,意图扰乱市场秩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存在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01月22日申请注册,于2024年0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商业研究;为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商业中介服务”服务上,专用期限至2034年07月20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具体如下: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加之,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住所地均在江苏省昆山市,争议商标“翔壮龙灯”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龙灯”,与引证商标二、三“龙灯爱美乐”、“龙灯惠农堂”均含有易被单独识别的“龙灯”,且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别,若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系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经营上的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争议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主张该条款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