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三个外星人(杭州)健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三个外星人(杭州)健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9期《商标公告》第71616405号“三个外星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三个外星人”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酵母;面包;蜂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2541218号“外星人”、第16397091号“外星人”、第50626225号“元气外星人”、第50049995号“外星人频道”、第50646483号“满分外星人”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蜂蜜;冰糖燕窝;燕麦粥”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饮料;茶;糖;糖果;蜂蜜;面包;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预包装午餐食品(以米为主,也包括肉、鱼或蔬菜);谷类制品;面条;玉米花;食用淀粉;冰淇淋;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在本案中对其“外星人”“外星人ALIENERGY及图”“外星人电解质水”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字号权益。但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产品介绍、媒体报道、其所获荣誉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三个外星人”作为其商标或字号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异议人上述主张不能成立。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以及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616405号“三个外星人”商标在“咖啡饮料;茶;糖;糖果;蜂蜜;面包;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预包装午餐食品(以米为主,也包括肉、鱼或蔬菜);谷类制品;面条;玉米花;食用淀粉;冰淇淋;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