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罗达药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明仁福瑞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罗达药厂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明仁福瑞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8期《商标公告》第72752130号“维固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维固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维生素制剂;补药;医用营养品;营养补充剂;药枕”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41651号“维固力”商标,第59110632A号、第61720550号“维固力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用药物;医药制剂;软骨素制剂;补药;营养补充剂”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752130号“维固康”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