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1985547号“钟鼎泰康ZHONGDINGTAIKANG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钟鼎泰康ZHONGDINGTAIKANG及图 71985547

阅读:112350 2025-11-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天津市钟鼎泰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17日对第71985547号“钟鼎泰康ZHONGDINGTAIKA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第19992978号…

  申请人: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天津市钟鼎泰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17日对第71985547号“钟鼎泰康ZHONGDINGTAIKA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第19992978号“泰康资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持续使用及广泛宣传,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及美誉度,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已构成驰名的引证商标高度近似,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密切关联。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的抄袭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将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受损。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官网页面;运营“泰康资产”资产管理服务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泰康人寿”与“泰康之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相关决定书;“泰康资产”系列商标申请清单、许可授权书等;媒体报道情况;宣传画册;“泰康资产”相关报道在知网收录记录;财务审计报告与税收完税证明;战略合作协议的相关报道;产品目录官网页面;广告发布合同、发票及对应媒体报道;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获奖情况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2023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信息等服务上。时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现商标专用权属本案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已为我国相关公众所熟知。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与申请人主张知名的保险信息等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方式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距,不存在密切关联,争议商标注册使用不致误导公众,可能致使申请人利益受损,故其注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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