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1593312号“cuetec”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cuetec 71593312

阅读:121233 2025-11-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士荣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泉州天宝台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9月30日对第71593312号“cuetec”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Cuetec/球坦克”商标经过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在中国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

  申请人:士荣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泉州天宝台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9月30日对第71593312号“cuetec”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Cuetec/球坦克”商标经过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在中国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2638612号“cuetec”商标、第49038291号“CUETEC AVI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关联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不仅大量抢注申请人商标,大量复制、摹仿、抄袭多个主体在台球用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并将台球业界知名人物姓名、台球游戏名称等作为商标进行申请,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四、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已经在中国注册并使用的具有极高知名度的“cuetec”商标的复制和摹仿,其注册和使用会误导消费者,并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五、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或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被抢注品牌及其真正权利人的信息;

  2、申请人商标档案;

  3、申请人淘宝及抖音销售信息;

  4、申请人2019年至2024年1-5月销售发票及销售额统计;

  5、广州国际台球及配套设施展网页信;

  6、申请人2019年至2024年参展合同、现场照片及电子会刊;

  7、2019年“球坦克•赏金猎人•战云杯”中式台球万元大赛奖现场照片及网络媒体宣传;

  8、申请人经销商名单及经销商销售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2024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围巾等商品上。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34年3月6日。

  2、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申请人所有,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得初步审定,均核定使用在第28类台球杆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营业执照显示,其成立于2018年7月16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及100%持股股东为丁天宝,其经营范围为台球服务;健身服务等。

  4、截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有44件商标,其在第28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Dennis Searing”商标与美国手工制作台球杆品牌Dennis Searing相同,第28类商品上的“王钟瑶”商标与台球中式八球一级裁判王钟瑶姓名相同,第28类商品上的“许凯纶”商标与台球冠军许凯纶姓名相同。

  截至本案审理之时,丁天宝名下共有16件商标,其中第79295354号“Twitter”商标、第63798673号“推特”商标、第79271034号图形商标与美国社交网络品牌Twitter(推特)及图形logo相同。丁天宝注册的第61683191号图形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被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书中相关材料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销售对象、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区别,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本案中,在案证据不足以全面反映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引证商标一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市场上的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引证商标一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围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台球杆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争议商标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产地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完全相同,与引证商标二高度近似。加之根据审理查明事实4可知,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与美国手工制作台球杆品牌Dennis Searing、台球中式八球一级裁判王钟瑶姓名、台球冠军许凯纶姓名相同的商标,且其法定代表人还申请注册了与美国社交网络品牌Twitter(推特)及图形logo相同,其注册申请的第61683191号图形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被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另,申请人关于《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0日

本文《关于第71593312号“cuetec”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cuetec 7159331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15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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