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康恩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捷妮特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07日对第71169307号“捷妮特”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159507号“杰尼亚”商标、第640802号“杰尼亚”商标、第4389933号“Zegna”商标、第4389932号“Ermenegildo Zegna”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杰尼亚”、“ZEGNA”、“ERMENEGILDO ZEGNA”等商标经长期大量使用已成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抄袭,其注册和使用将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并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再次认定申请人第640608号“杰尼亚”商标、第969347号“ZEGNA”商标、第5920215号“Ermenegildo Zegna”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五至七)分别为“服装”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并予以充分有效的保护。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和市场秩序,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复印件):相关介绍信息及报告;图册;商标注册信息;排行榜;财务报告;相关宣传使用资料;所获荣誉;国家图书馆查询资料;权威机构确认知名度信息;相关裁定、决定、判决;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及摹仿申请人商标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4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2、引证商标一至七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在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行李箱、手杖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五至七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规定,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案件审理的直接依据,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捷妮特”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杰尼亚”、“Zegna”、“Ermenegildo Zegna”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尚不致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系对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引证商标五至七的恶意抄袭,鉴于引证商标五至七为已注册商标,本案应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审理。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对申请人上述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其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经审理,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该条款规定的情形。
四、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五、本案中,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以及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因其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