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美人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桂林纯粮窖藏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衡水远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1日对第68359789号“悟稻三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041188号“稻花香”商标、第1396938号“稻花香”商标、第4887035号“稻花香”商标、第1396942号“稻香花”商标、第1396936号“稻苑花”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最早使用并注册了“稻花香”系列商标,经过长期大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稳定对应的关系。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引证商标第33类“稻花香”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抄袭,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二为驰名商标。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在先裁定;
2、引证商标《商标注册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3、申请人背景材料及引证商标获得肯定与支持的照片;
4、新闻报道;
5、申请人同行业排名情况;
6、2019-2021年度审计报告;
7、申请人商标受保护记录、所获荣誉证书;
8、广告合同、广告照片、销售合同发票;
9、申请人所获得的荣誉证书;
10、相关案例及证明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具有独特含义,具有极强的显著性、独创性,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构成近似的情况下,有关申请人的发展、成就、商标等事实均与本案没有任何实质性联系。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包装出库单。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被申请人明知“三花酒”系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特有的地理标志产品,仍恶意将其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该行为明显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提交了在先裁定。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2023年5月28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五所有人为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日、初审公告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关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现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共存于市场相关公众不易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适用该规定的条件之一为,系争商标构成对他人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对引证商标二的复制、摹仿、翻译。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本条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另,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与“三花酒”商标存在利害关系,因此,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不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该项请求应予驳回。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