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康门诺特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程昌照
申请人于2024年08月28日对第76253712号“DOEN GFF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DOEN”是申请人创立的女装品牌,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经过广泛宣传和使用,已在服装领域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争议商标完整包含申请人在先商标“DOEN”,且未有实质区别,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绝非巧合,明显属于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抄袭模仿和恶意抢注。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74741605号“朵恩 DOEN”商标、第65208976号“DO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或密切相关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人商标“DOEN”较高的知名度与独创性,被申请人理应知晓申请人及其“DOEN”商标,但其未进行合理避让,反而申请注册了与申请人在先商标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此外,被申请人名下外文商标多为对他人具有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服装领域的商标或品牌的复制和抄袭,可见被申请人申请商标具有一贯恶意。同时,被申请人疑似与多个主体关联,对申请人“DOEN”商标实施集体抄袭、抢注行为,以分散的商标申请来规避贵局对于恶意申请的审查。且截止申请人提交无效宣告之时,被申请人关联的个体工商户已注销,可见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缺乏真实的使用意图。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并非出自正当的商业经营目的,完全出自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极易误导消费者,不仅会严重损害申请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也会扰乱商标管理秩序,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官网简介及宣传文章;
2、申请人“DOEN”美国商标注册信息页打印件;
3、数据分析报告;
4、官网及电商平台订单信息、快递订单统计表格;
5、网络媒体报道;
6、销售“DOEN”女装品牌店页面;
7、申请人对“淘淘奢侈小屋”的律师函、对方承诺函、当前店铺页面;
8、申请人官网商品页面;
9、被申请人关联公司工商登记信息;
10、被抄袭品牌介绍等。
申请人于2025年1月9日逾期向我局提交了无效宣告申请补充材料,其主要理由为:在类似情形的异议决定书中认定被异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恶意抄袭与摹仿,本案与上述案件情形一致,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于2025年1月9日逾期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异议决定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8日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7月14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34年7月13日,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钱包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权期限内,且为本案申请人所有。
3、引证商标一在驳回复审审查程序中被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4、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了35件商标,其中不乏摹仿他人在先具有较强独创性或一定知名度的服饰品牌,如“BM”、“茉寻龟”、“ROUJE SFODX”、“UNDEFEATED URBAN BIRD”、“小野和子邂逅”、“款赛琳”、“猛犸鳄MENGMAE”、“CK&NB”等。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中,因此,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对此,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争议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DOEN”商标在争议商标核定的服装、鞋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此,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等构成要素故意掩盖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我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条款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对此,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中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五、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对此,我局认为:本案中,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在第25类服饰类商品上在美国已在先注册“DOEN”商标,并进行了宣传使用,争议商标“DOEN GFFN”完整包含申请人在先注册并使用的“DOEN”商标,整体在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分,该情形难谓巧合。由我局查明事实4可知,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了35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包括“BM”、“茉寻龟”、“ROUJE SFODX”、“UNDEFEATED URBAN BIRD”、“小野和子邂逅”、“款赛琳”、“猛犸鳄MENGMAE”、“CK&NB”等多件与他人在先具有较强独创性或一定知名度的服饰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未对上述商标的创作来源予以合理解释,亦未提供其已实际使用或有意图使用商标的证据。综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在先商标之恶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因无充分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