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佛山市伙伴联扬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世纪商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昆山康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229741号“JMD”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8995号决定,于2024年11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产品包装照片、送货单、网销展示图片、库存信息等证据中送货单等为自制性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2021年02月02日至2024年02月01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1.便携计算机;2.计算机键盘;3.计算机周边设备;4.监视器(计算机硬件);5.鼠标(数据处理设备);6.与计算机联用的打印机;7.扫描仪(数据处理设备)”等部分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佛山市伙伴联扬电子有限公司第7229741号第9类“JMD”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请求裁定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图片;
2、送货单;
3、淘宝链接及截图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案件卷宗,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与上述复审证据一致。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9年3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0年12月14日核准注册在第29类“便携计算机”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30月12月13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即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1.便携计算机;2.计算机键盘;3.计算机周边设备;4.监视器(计算机硬件);5.鼠标(数据处理设备);6.与计算机联用的打印机;7.扫描仪(数据处理设备)”核定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至3多为其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部分证据不能显示形成时间,因此不足以形成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便携计算机”等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