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1155036号“LOXONI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LOXONIN 71155036

阅读:125353 2025-11-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第一三共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马映柔 申请人于2024年09月11日对第71155036号“LOXONI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享誉世界的日本制药企业,连续多年荣登“全球制药企业50强榜单”,在相关公众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品牌美誉。“…

  申请人:第一三共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马映柔

  

  申请人于2024年09月11日对第71155036号“LOXONI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享誉世界的日本制药企业,连续多年荣登“全球制药企业50强榜单”,在相关公众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品牌美誉。“LOXONIN”是申请人旗下的核心药品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高知名度和销量,已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关系。二、申请人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已在日本及世界数十个国家注册商标,在中国也注册了多件“LOXONIN”商标。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和使用的第806144号“LOXONIN”商标、第5545057号“LOXON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关联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四、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LOXONIN”商标在第10类商品上的抄袭和抢注,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五、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抄袭摹仿泰国知名品牌“皇家蛇油”和“UNIRENSPRAY”,其行为具有明显恶意。六、被申请人为零售行业经营者,将国外知名品牌抢注为商标,又将商标贴牌使用于来源不明的商品上,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并误认误购,从而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损害相关公众的权益,对商品、品牌的真正权利人的商誉造成贬损和淡化。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的商标档案、初审公告及注册公告页;

  2、相关报道;

  3、申请人日本官方主页介绍及翻译等资料;

  4、申请人主页关于“LOXONIN”的发展历程介绍;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的《药品注册批件》、《进口药品注册证》等资料;

  6、“LOXONIN(乐松)”药品包装盒照片;

  7、第一三共上海公司与国内公司关于“LOXONIN(乐松)”等药品的销售合同;

  8、京东网、淘宝网关于“乐松”的检索结果;

  9、GBi官方主页介绍、相关报告及翻译等资料;

  10、百度百科关于“艾昆纬”的词条介绍、“艾昆纬(IQVIAMIDAS)”对“LOXONIN”药品的销售情况统计结果(2012至2022财年);

  11、“LOXONIN”销售额统计数据;

  12、申请人参与学术会议、论坛的相关资料;

  13、“LOXONIN”商标在多个国家、地区注册的证明文件;

  14、被申请人抄袭的商标档案、被抄袭品牌的介绍信息;

  15、其他材料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5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4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0类“理疗设备”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二的申请注册日及初步审定公告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在专用权期限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3、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7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第65914657号“皇家蛇油”商标、第65978078号“皇家蛇”商标及第68992267号“HUANGJIASHEYOU”商标,以及第66514383号和第68689842号“UNIREN SPRAY”商标。上述商标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申请人证据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理疗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系指在中国已经使用并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理疗设备”等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人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引证商标“LOXONIN”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争议商标“LOXONIN”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完全相同,难谓巧合。同时我局查明的事实3表明,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7件商标,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第65914657号“皇家蛇油”商标、第65978078号“皇家蛇”商标及第68992267号“HUANGJIASHEYOU”商标,以及第66514383号和第68689842号“UNIREN SPRAY”商标。上述商标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被申请人未提供其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亦未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据此,我局可以认定,被申请人上述申请注册商标行为难谓具有真实使用的意图,明显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主要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鉴于在案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的规定。

  另,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进行审理。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0日

本文《关于第71155036号“LOXONI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LOXONIN 7115503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14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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