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拜耳消费者护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海南一龄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2月26日对第68108190号“爱乐活严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96803号“爱乐维”商标、第11518688号“爱乐维”商标、第36763490号“爱乐维”商标、第996801号“爱乐维”商标、第6084208号“爱乐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一、二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了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其注册和使用极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和消费者的权益。3、被申请人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恶意,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相关案件资料;
2、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3、申请人商标宣传证据;
4、申请人产品销售证据;
5、申请人经营情况;
6、申请人及其商标知名度证据;
7、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
8、申请人商标授权使用情况;
9、被申请人及相关企业信息资料;
10、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0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05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维生素制剂;补药;医用药物;中药成药;中药材;医用营养食物;婴儿食品;医用营养品;医用冻干食物;医用敷料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五申请时间和获准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医用制剂;兽药;兽医用制剂;医用营养物品;维生素制剂等商品上,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维生素制剂、医用敷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人用药、医用营养物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或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密切关联。争议商标“爱乐活严选”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及引证商标五显著识别文字“爱乐维”文字构成相近。并且,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爱乐维”商标在人用药、维生素制剂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驰名商标的保护遵循按需原则。本案中,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该理由不再评述。
3、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