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福建一人一车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中国广播电视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5类第34093155号“1 C”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W005074号决定,于2025年02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21年05月21日至2024年05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一直在使用,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客户订购单、商标使用授权协议、转账记录;2、使用复审商标小程序截图及上传记录;3、使用复审商标的APP截图及上传记录、版本更新记录;4、广告制作证据;5、公众号发布文章、运营主体信息的截图等证据;6、使用复审商标网页信息截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9年8月28日获得注册,核定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职业介绍;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商业企业迁移;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商业审计;自动售货机出租;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促进商标注册人将其商标进行使用,发挥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清理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商标。在审查商标使用证据时,应当充分考虑市场经营活动的一般商业习惯、经营行为的行业特点,重点考查商标注册人的真实使用意图和复审商标在其经营活动中发挥产源识别功能的情况。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以及他人未违背商标所有人意志的使用证据。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服务相类似的服务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本案中,申请人证据1中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客户订购单、转账记录均未显示复审商标及复审服务,单独的商标使用授权协议并非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申请人提交的使用复审商标小程序截图及上传记录、使用复审商标的APP截图及上传记录、版本更新记录、公众号发布文章及运营主体信息的截图等在案证据已形成基本有效的证据链, 相关证据体现了复审商标、实际从事的“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产品或服务、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时间、有关名义等要素,综合申请人的其他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上述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其实际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亦应予以维持。
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的“职业介绍;商业企业迁移;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商业审计;自动售货机出租;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广告;替他人推销;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