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法沫溪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美国火焰山贸易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李晓丹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02日对第73025466号“FARMAC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9966505号“FARMACY”商标、第37973234号“FARMACY”商标、第16913917号“法沫溪”商标、第37973233号“FARMACY”商标、第33965007号“法沫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或密切关联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被申请人恶意抄袭他人商标,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及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FARMACY”百度百科介绍;品牌手册;媒体报道;申请人在美国、中国商标档案;申请人域名信息;申请人网站页面;相关销售证据;经销商信息、经销授权证据;宣传推广证据;被申请人商标列表、抄袭商标的证据;异议决定;引证商标信息;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审查于2024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商品上,商标专用权至2034年1月27日。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在第3类商品上,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中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服务,上述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具有较强独创性的“FARMACY”商标字母组合相同,难谓巧合。本案中被申请人未予答辩,未能就其商标来源、使用意图等作出说明,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难以认定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属于善意。据申请人证据及我局检索查明,被申请人名下共有55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先后注册了与“SUPERME”“DW”“HUMAN MADE”“NIEEH”等与他人商标相近似的第44087279号“SUPERME OUTDOORS”商标、第47833598号“DAWID WENDW DW”商标、第44761491号“猿人工坊 HUMAN MADE”商标、第48148232号“纳恩赫 NIEEH”商标等。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此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尚无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