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四川全兴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虹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三合魁元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全兴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三合魁元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7期《商标公告》第72787430号“全兴合”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全兴合”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宣传;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463347号“全兴酒肆”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5类“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787430号“全兴合”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