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230275号“铂奇拉缇 POCILAT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铂奇拉缇 POCILATY 58230275

阅读:127914 2025-11-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布奇拉蒂意大利控股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东渡灯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13日对第58230275号“铂奇拉缇 POCILAT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第14类上在先注册的第7159177号“布契拉提”商标、第2…

  申请人:布奇拉蒂意大利控股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东渡灯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13日对第58230275号“铂奇拉缇 POCILAT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第14类上在先注册的第7159177号“布契拉提”商标、第23743411号“布奇拉提”商标、国际注册第526439号“BUCCELLAT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发音、含义和整体外观等方面高度近似,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在18个类别上申请注册160余件商标,其中众多商标都是针对珠宝或奢侈品上的知名品牌进行抄袭,多件商标均被驳回,或经相关权利人提起异议或无效宣告而无效。被申请人明显知晓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品牌,被申请人还在多个商标转让平台对其商标进行售卖,因此其具有攀附申请人和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知名度进行牟利的主观意图,有明显“傍名牌”的主观恶意,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数量明显超过其实际经营的需求,其行为构成非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商标的情形,被申请人的行为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误认,并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优盘证据):1、“布契拉提”百度百科;2、“BUCCELLATI(布契拉提)”相关媒体报道;3、关于纽约奢侈品研究调查机构“奢侈品价值指数”调查媒体报道;4、申请人官网关于BUCCELLATI(布契拉提)品牌大事记简介;5、申请人官网关于在中国开设门店的介绍、BUCCELLATI(布契拉提)官网中国区门店地图;6、大众点评关于中国部分门店的详情页;7、申请人微信公众号、新浪微博IP360保全公证;8、申请人在中国的商标注册列表及商标注册详情信息页;9、申请人美国、欧盟及中国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证书扫描件;10、申请人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文件扫描件;11、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企业工商登记信息;12、证明被申请人具有恶意的证据;13、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贵金属合金;手表”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获准注册时间或获得中国领土延伸保护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14类“贵重金属合金;手表”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一百余件商标,其中包括第58211743号“梵可亚铂 VANCK ABOLS”商标、第45139211号“思华洛”商标、第57414739号“铂拉达”商标、第48135277号“艾恩莎”商标、第56267079号“CLEVIN KATELIN”商标、第41273733号“蟹斯拉”商标等多件与他人在先知名品牌相近的商标。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上述法条的相关规定精神已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对上述法条不再评述。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贵金属合金;手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贵重金属合金;手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铂奇拉缇 POCILATY”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志。双方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标志对其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错误的认识;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标志的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具有贬损含义,或者该标志本身虽无贬损含义,但由该申请人注册使用,易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上述两项规定。

  四、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申请人商标已依据《商标法》其他条款获得充分保护,故对于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2日

本文《关于第58230275号“铂奇拉缇 POCILAT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铂奇拉缇 POCILATY 5823027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13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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