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沙神鱼体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南行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871178号“神鱼体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788913号、第49401360号、第735484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三被驳回处于复审程序中或被提起无效宣告,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分别经驳回复审审理决定在“广告宣传”等部分指定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等服务上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二经无效宣告审理裁定在“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上述决定、裁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指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