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襄阳健乐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易点不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924254号“健乐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经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具有较强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120982号商标、第29140895号商标、第7409514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淘宝、拼多多等网站宣传图片;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部分“健乐康”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全部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标识进行作品登记与否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