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州珀彩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睿众创(北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473582号“小淘米养发馆 XIAOTAOMIYANGFAG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已有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申请人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备案截图、门店与门店营业执照照片、百度检索截图、网络平台截图、合同、发票、宣传视频截图、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在先裁定与案例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中文为“小淘米养发馆”,指定使用在“头发护理服务”等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商标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