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夏春牧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慧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172236号“单 单氏SHAN SH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18513号“单氏肠子创始人;单玉山及图”商标、第57039780号“单氏及图”商标、第32851917号“单记及图”商标、第32734376号“单字号及图”商标、第33866121号“单shan及图”商标、第33859858号“单shan及图”商标、第82871604号“单及图”商标、第32096023号“SHAN SHI TRAD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存在区别,不易引起公众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向的是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姓氏“单氏”。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信息;举证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蛋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所含“单氏”、“单”、“SHAN SHI”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可区分。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