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夏春牧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慧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165696号“单 单氏SHAN SH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18514号“单氏肠子创始人;单玉山及图”商标、第19077647A号“单氏酒行”商标、第19077648A号“单氏酒坊”商标、第34649978号“单氏 融亿家 RONGYI HOME及图”商标、第42367706号“单氏柴香鹅”商标、第74314571号“SHANSHI PRINTING INK 单氏油墨”商标、第22405129号“单氏御宝堂”商标、第25327563号“单氏家SHAN SHI JIA”商标、第56630356号“单氏传承SHAN SHI CHUAN CHENG及图”商标、第3937794号“单单;6580及图”商标、第6329051号“E单;E”商标、第17958807号“单单”商标、第42316414号“单 Q”商标、第55136775号“C 单”商标、第76761688号“V单”商标、第83254818号“大单 单DA DAN”商标、第19077646号“单记”商标、第32097562号“SHANSHI TRAD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八至十九)存在区别,不易引起公众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第82078767号“单氏煎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经审理已被予以驳回,丧失了作为商标的权利,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向的是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姓氏“单氏”,且目前申请人已经取得了“单氏”的作品登记证书。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引证商标十七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商标使用信息;举证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七经商评字[2025]第0000222389号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十七经注册程序予以驳回,尚处于等待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进出口代理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九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包含“单”、“单氏”、“SHAN SHI”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九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可区分。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鉴于引证商标七、十七最终权利状态不会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视为仍享有在先权利,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