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1377372号“益米趣”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益米趣 71377372

阅读:89968 2025-11-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费列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武汉丽悠美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2月18日对第71377372号“益米趣”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全球知名的巧克力糖果制造商费列罗的关联公司,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1627197号“健达益米脆”商标…

  申请人:费列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武汉丽悠美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2月18日对第71377372号“益米趣”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全球知名的巧克力糖果制造商费列罗的关联公司,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1627197号“健达益米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8081860号“CREAMY益米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在明知且应知情形下,仍抄袭、摹仿申请人在先知名品牌、商标,且申请注册在申请人品牌赖以知名的相关商品上,缺乏合理解释,具有利用申请人品牌知名度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集团介绍;

  2、“健达/KINDER”品牌介绍;

  3、相关报道;

  4、申请人“健达/KINDER”产品在天猫、淘宝、京东等平台消费者评价;

  5、健达“益米脆/CREAMY”新品介绍文章、商品页面;

  6、申请人“健达益米脆”商标详情;

  7、相关裁定书;

  8、被申请人营业执照信息;

  9、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6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4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虾味条;锅巴等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得初步审定,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谷类制品;甜食;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具有一定独创性,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幼儿面条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甜食;谷类制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密切关联,属于相同类似或密切关联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还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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