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四川五丰黎红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怀化新黍红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五丰黎红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怀化新黍红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1期《商标公告》第70599942号“新季红XINJIHO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新季红XINJIHONG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用调味品;调味料;谷类制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7739012号“黎红LIHONG”、第17738878号“黎红”、第18125032号“五丰黎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调味品;醋;酱油”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具有恶意性以及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599942号“新季红XINJIHONG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