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乐百田 74314801

阅读:145763 2024-09-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百色市百田农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赢纳百川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天冉碳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百色市百田农资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天冉碳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4314801号“乐百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

  异议人:百色市百田农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赢纳百川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天冉碳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百色市百田农资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天冉碳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4314801号“乐百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乐百田”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海藻(肥料);土壤调节制剂;矿渣(肥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091678号“百田”、第13437968号“百田BERTEN及图”、第9050788号“百田BAITIAN”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混合肥料;化学肥料;植物肥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314801号“乐百田”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乐百田 7431480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1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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