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400079号“HU+OF HOP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HU+OF HOPE 72400079

阅读:104476 2025-11-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世谊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杭州互家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2月06日对第72400079号“HU+OF HOP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61353324号“Full of Hope”商标、第6278480…

  申请人:上海世谊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杭州互家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2月06日对第72400079号“HU+OF HOP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61353324号“Full of Hope”商标、第62784800号“FULL OF HOP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具有明显模仿抄袭、恶意攀附申请人品牌的恶意,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工商信息;品牌介绍;申请人商标信息;销售材料;产品销售量公证书;宣传材料及媒体报道;申请人及母公司关联关系证明;受保护记录;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3日申请注册,经异议审理于2024年12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消毒制剂、医用营养制剂等商品。

  2、引证商标一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二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营养饮料、消毒剂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HU+OF HOPE”与引证商标一、二“FULL OF HOPE”在字母构成、呼叫上较为接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消毒制剂、医用营养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饮料、消毒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二者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二,且我局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评审。

  申请人其他理由因无充分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9日

本文《关于第72400079号“HU+OF HOP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HU+OF HOPE 7240007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09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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