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上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廖思宣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27日对第72399767号“小象宝呗XIAOXIANGBAOBE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9807858号“BABY ELEPHANT”商标、第23061557号“BABY ELEPHANT”商标、第71826484号“BABY ELEPHANT”商标、第44205968号“BABY ELEPHANT及图”商标、第66769477号“红色小象BABY ELEPHANT及图”商标、第47157214号“红色小象BABY ELEPHANT及图”商标、第41867585号“红色小象 BABY ELEPHA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消费者对商品上的来源及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名义变更证明及商标联合使用声明;“红色小象BABY ELEPHANT”百度百科、产品照片及所获荣誉;广告宣传推广资料;销售资料及媒体报道;在先裁决;被申请人相关信息;其他相关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12月28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维生素制剂、婴儿食品、婴儿尿裤、卫生消毒剂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第5类维生素制剂、婴儿尿裤、婴儿食品、卫生消毒剂等商品上在先申请或注册了引证商标一至七,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中,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本案中,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在先的引证商标三、六尚未初步审定,故关于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均核定使用在维生素制剂、婴儿尿裤、婴儿食品、卫生消毒剂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相关规定所提主张,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另,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其他条款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在此情况下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