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971957号“添牧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添牧源 69971957

阅读:88943 2025-11-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慧智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杨茗凯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24日对第69971957号“添牧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牧原”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032123号“牧源及图”商标、第…

  申请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慧智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杨茗凯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24日对第69971957号“添牧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牧原”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032123号“牧源及图”商标、第5790461号“牧原顺发及图”商标、第9725646号“牧原食品 MUYUAN FOODSTUFF及图”商标、第10652558号“牧原股份 MUYUAN及图”商标、第10855852号“牧原食品 MUYUAN及图”商标、第22470812号“牧原 muyuan及图”商标、第28174949号“牧原 muyuan及图”商标、第61314183号“新牧原”商标、第61297165号“牧原顺发”商标、第61520783号“牧原动保”商标、第64225615号“牧原动保”商标、第67884813号“牧原 mu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地域同行业竞争者,被申请人具有搭傍申请人品牌的恶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申请人公司简介及所获荣誉;申请人子公司相关介绍;销售资料;相关媒体报道;广告宣传资料;申请人审计报告、纳税证明;政府推荐函;申请人参与公益事业资料;“源”、“原”文字释义;申请人在黑龙江省的关联公司信息;被申请人的企查查信息、商标注册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6日申请注册,后经异议程序于2024年4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树苗;未加工稻谷;啤酒花果穗;新鲜柑橘;人或动物食用的未加工海藻;未加工谷种;动物食品;动物饲料;酿酒麦芽;动物栖息用干草”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分别核定注册使用在第31类“树木;谷(谷类);植物;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植物种子;饲料;酿酒麦芽;宠物用香砂”等商品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树苗;未加工稻谷;啤酒花果穗;新鲜柑橘;人或动物食用的未加工海藻;未加工谷种;动物食品;动物饲料;酿酒麦芽;动物栖息用干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核定使用的“树木;谷(谷类);植物;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植物种子;饲料;酿酒麦芽;宠物用香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中的显著识别文字“牧源”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中的显著识别文字“牧源”、“牧原”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同或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实体内容所指之情形,故申请人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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