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露露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播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2月24日对第625643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86143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属于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享有广泛影响力和知名度的“LULULUN”商标的抄袭与恶意抢注。三、被申请人具有抢注他人商标、美术作品、肖像等权利的一贯恶意,且涉嫌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四、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会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对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风尚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LULULUN”相关介绍;2、申请人商标信息;3、媒体报道;4、宣传材料;5、授权书、销售材料;6、被申请人抢注的商标信息、商标列表;7、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11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9月28日核准使用在第3类牙膏商品上。
2.引证商标的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拥有1227件商标,其中包括“MJ LEGEND及图”、“秋田八公”、“麦可•杰克森”、“朱连魁 CHING LIN FOO”、“CHARLIE! CHARLIE!”、“灵犬莱西 LESSIE COME HOME”、“神山冈仁波齐”、“忠犬公”、“莫里索 泰迪”等。
被申请人名下的第58674337号、第62681622号、第57680290号等商标在无效宣告生效裁定中,已认定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牙膏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导致相关公众对其质量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被申请人名下拥有120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MJ LEGEND及图”、“秋田八公”、“麦可•杰克森”、“朱连魁 CHING LIN FOO”、“CHARLIE! CHARLIE!”、“灵犬莱西 LESSIE COME HOME”、“神山冈仁波齐”、“忠犬公”等与他人影视作品名称、他人姓名、艺术作品等高度近似的商标,其中部分已被驳回,或经异议审理不予核准注册,或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认定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被申请人在案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设计来源,其行为难谓正当。对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不仅损害了申请人合法民事权益,不正当地占用了商标资源,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更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