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盛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郑州翰禾农业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2月24日对第59527974号“稼上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9974831号“稼美佳”商标、第5360570号“稼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稼美佳”、“稼镁”商标长期以来作为副标与已达到驰名程度的“美盛”商标一同使用在肥料商品上,经宣传使用已在肥料和农资领域建立了极高的知名度。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简况;2、申请人国内投资公司营业执照及授权使用商标的文件;3、协会出具的证明;4、经过公证的证明文件;5、申请人国内投资公司参与起草的行业标准;6、所获荣誉及产品照片;7、市场推广费用审计报告;8、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9、销售情况专项审计报告;10、“稼美佳”、“稼镁”产品广告合同、销售合同及发票;11、有关“美盛”商标维权打假的部分媒体报道;12、参与公益活动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7日申请注册,经审查于2022年3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农业用肥;海藻(肥料);矿物肥料;氮肥;有机肥料;增润剂;植物用微量元素制剂;预防谷类植物病害的化学制剂;土壤调节制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获准注册的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1类“肥料;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前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申请人所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肥料;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文字“稼上佳”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稼美佳”、“稼镁”在文字构成及呼叫上较为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存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