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疆丝雅源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助企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717260号“丝雅源 SIYA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文字是由申请人独立创意而成,具有极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94604号、第67145967号、第18457592号、第10934243号、第16850263号、第667931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对在先引证的部分商标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审理。经申请人持续、广泛的使用,申请商标已被消费者所接受和认可,与申请人建立了较强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若被驳回,会给申请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申请人明确放弃“在通信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广告;寻找赞助;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复审,因此与引证商标五、六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已到期满一年且未续展,引证商标四已不构成本案商标授权的障碍。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在通信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广告;寻找赞助;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他人推销”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图形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中介服务;组织商业活动;人事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使用在“在通信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广告;寻找赞助;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中介服务;组织商业活动;人事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他人推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2日